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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分别于年2月2日和2月7日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兴市监处罚〔〕号显示,经查,当事人于年4月28日,在央广购物频道销售“国妙堂森宝熊胆粉”商品,该商品属于保健食品,主要原料为熊胆,保健功能为具有调节血脂(降低总胆固醇)的保健功能。当事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情况下,通过央广电视购物频道销售“国妙堂森宝熊胆粉”,在销售过程中宣传:“一滴熊胆治百病”、“有病就有药,重病用奇药首次揭秘熊胆与慢性病‘国宝’清血,快治百病”、“让心脏病人脱离危险心脑血管病一网打尽肝病患者最好的保命药眼病摆脱失明不是梦糖尿病患者的意外惊喜肠胃病、胆结石%能好转能减肥,更能减掉大肚子肿瘤病人的苦海之舟”等内容。该节目共播出一期,播放时长为30分钟,根据节目制作成本专项审计报告(中红格审专字()第10号),该期节目制作费用合计.1元,即广告发布费共计.1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京兴市监处罚〔〕号显示,经查:当事人于年7月18日、7月22日、9月4日在央广电视购物节目中销售普通食品“长衫龙有机小分子团刺梨原液”的过程中,主持人列举了“多个患者服用了这个刺梨原液后,白血病、甲状腺分别指标正常、肿瘤小了”的案例并宣传“这款刺梨汁针对血糖、血栓、心脑血管、三高、血液问题、内脏代谢、恶性细胞有效果”的内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年07月节目制作成本专项审计报告》、《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年09月节目制作成本专项审计报告》当事人节目制作成本由频道落地费、人力成本等构成。年7月份节目制作成本平均每分钟为.51元,该节目7月份共播放98分钟,年9月份节目制作成本平均每分钟为.00元,该节目9月份共播放49分钟,节目制作成本共计.98元,即广告费用共计.98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9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天眼查信息显示,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年6月,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铁明。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信息方面显示,该公司截止到目前有多次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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